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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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📤113年演藝活動補助徵件

一、 為鼓勵優秀團體及個人辦理各項演藝活動,以提升本市文化水準,擬依「新北市政府辦理演藝活動補助作業要點」之規定,辦理113年度演藝活動補助公開收件,請詳閱附件。

二、 補助項目以演藝活動計畫所需之部分經常性支出為原則,如排練費、設計費、演出費、場租、運輸、製作費、字幕、文宣廣告、設備租借費、攝錄影費或版權費等。但不含受補助者之行政人員薪資及行政管理費。

三、 申請資格及條件如下:

(一) 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。

(二) 以推動文化藝術為目的之公益法人(如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)。

(三) 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

四、 演藝活動補助之演出地點如下:

(一) 新北市藝文中心、新莊文化藝術中心、樹林藝文中心。

(二) 本市境內之展演空間場地。 申請補助計畫之演出地點為本局所屬演藝廳或場館者,其檔期使用應先取得本局場地使用管理單位之同意。

五、 申請時間: 112年10月31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。

六、 應檢具之文件如下:

(一) 演藝活動補助申請表一式五份及電子檔。

(二) 計畫書一式五份及電子檔,內容包括:

1. 內容說明。

2. 背景資料。

3. 預期效益、票價結構及預估收入。

4. 預算總表及預算支出明細表。

5. 近三年演出紀錄、獲獎、受補助及重要演出之影音或書面資料。(申請補助計畫為新創作者,得以完整劇本、總譜等替代前述資料,並於結案時檢附影音資料)。

(三) 團體或法人組織申請者,應檢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;個人申請 者,應檢附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。

(四)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。

(五) 補件須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補齊,並以一次為限。

(六)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,不論初審通過與否,均不退還。

七、 送件方式:申請表、計畫書及相關資料應依序排列成冊,並裝入信封,如多案投遞,應以一案一信封之方式送件,並以下列方式交付:

(一) 掛號郵寄至220703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,以郵戳為憑。

(二) 專人遞送(含快遞):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(九時至十八時),送至上述地址,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,不得因送達人員之延誤而提出異議。

八、 審查方式:

(一) 初審: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,包含申請期限、立案證明、身分證明、申請表格及其他附件是否完備。

(二) 複審:由本局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分類審查,每一類型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委員會,依各藝術類型之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。

(三) 補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予受理:

1. 申請單位有前案逾期未結。

2. 同一活動計畫,業經本局補助。

九、 評審重點:

(一) 由評審委員依其專業及經驗,就申請者所提之計畫書內容,以下列項目為綜合考量進行審查:

1. 新作或首次發表之演出。

2. 於本局所屬演藝廳或場館之演出。

3. 過去受本局補助之執行績效。

4. 演出作品之原創性及前瞻性。

5. 演出內容之完整性及計畫內容具體可行性。

6. 演出內容具藝術優越性及創新藝術價值。

7. 團隊之專業性、執行能力及演出品質。

8. 團隊之發展潛力、永續營運能力及對於本市藝文發展之助益。

9. 預期效益(預估參與人數)。

10. 演出經費編列之完整性、詳實性及經費補助需求之合理性。

11. 特殊或多元文化之演出。

(二) 為健全藝文環境,於本局所屬演藝廳演出之節目,以售票演出者為優先補助對象。

(三) 具本市多元群族表演特色且具發展潛力、有助於推動本市藝文發展之社區藝文團隊之演出,得予補助。

十、 本案總補助經費為新臺幣528萬元整,每案補助經費上限新臺幣52萬元整,本局得視最終審查結果,調整補助名額與經費。

十一、 詳細內容請參閱相關檔案:「演藝活動補助申請-申請書表.zip」。

 

補助資料下載頁面請點:演藝活動補助申請-申請書表.zip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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