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藝文中心建築類維護管理情形
一、 維護管理規定:依據建築法、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、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、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、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。
二、 維護管理主要內容摘述:
(一)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:
1.依建築法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,每1年辦理申報1次。
2.本館最近一次申報日期為: 110年3月8日。
(二) 消防設備:
1.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辦理檢查申報,每年1次。
2.本館最近一次申報日期為: 110年5月10日。
(三) 高低壓電氣設備:
1.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辦理檢查維護,每6個月至少檢驗1次,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1次。
2.本館檢查維護頻率為每季 1次,最近一次檢查日期為:110年1月6日。